合肥市安全现状评价风险评估公司排名
更新时间:2024-1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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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仪器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以及更换主要原件够,应及时送检 |
配电室应采取防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 |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 6.2的规定。 |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
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装设标志牌。 |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
明敷接地线应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150~300mm,与墙壁间隔宜为10~15mm。 |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形布置;(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5)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8)施工道路应与性道路相结合。 |
电缆支架、槽盒、保护管等的金属部件防腐层应完好,接地应良好 |
喷涂车间的照明及其所有动力开关应设置防爆开关装置。 |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配电所电气设备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
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和金具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规定。 |
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X106Ω。 |
变电站电气装置设置过电压保护,各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
车间主要疏散通道及出口处设置应急指示灯,灯具自带蓄电池,应急时间大于90分钟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
车间内端子箱,所有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可导电部分及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好等电位连接 |
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宜装设耐火隔板 |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
配电室应备有按规定经定期检查试验合格的电工器具和电工防护用品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小宽度(净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极隔离器。当隔离电气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
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