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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注意要点

发布:2023-03-20 22:20,更新:2024-04-27 07:00
能够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成易于搬运或在其上设有能进行安全搬运的部位或部件(如把手)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消、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设有与之联动地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应设有能迅速制动的安全装置。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应建立覆 盖全员的应急反应程序,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每次演习后,记录、评估、总结,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持续改进。
作业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使用产生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作业工位区域的粉尘应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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