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安全评价 , 环评 , 职业卫生评价 , 安全三同时 , 涉路评价
滁州市预评价验收评价三同时公司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试生产运行正常之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本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安全验收评价目的
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为保证该项目正式运行后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法规,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的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该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与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质量,并突出防火、防爆、防毒重点。
(3)从实际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国家“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2)贯彻国家“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建设项目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找出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程度;
(4)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评价内容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从安全管理角度检查和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安全技术角度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检查与评价建设项目(系统或单元)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从整体上检查和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生产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实际开展和演练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
本评价报告的范围限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物质、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进行评价。
凡涉及该项目的消防、环保、卫生、抗震、界区外运输、界区外的管道及其配套设施等问题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评价程序-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按规范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经过
针对该项目成立了评价项目组,项目组具体评价经过如下:
(1)制定了安全评价实施计划;
(2)收集资料,初步进行现场勘察;
(3)根据收集的资料,初步辨识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编制现场勘察安全检查表;
(4)编制了项目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
(5)进一步现场勘察,查出隐患,提出隐患整改建议;
(6)根据评价方案对项目的安全性实施了评价,并就评价情况与安徽吉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换了意见;
(7)对该项目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8)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9)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
安全评价依据
本安全验收评价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进行。
1.2.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国家主席令〔2021〕第81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修订,自2018年12月29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2012〕第5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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