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配电。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 6.2的规定。 |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
喷涂车间的照明及其所有动力开关应设置防爆开关装置。 |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应看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了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相关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企业应开展有关事故报告、调查和分析,危险化学品操作安全要求,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泄漏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培训。 |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产生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仪器,既属于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
进入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爆炸品仓库的作业人员,应穿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作服,不应穿带钉鞋,在进入仓库前应消除静电。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
危险化学品仓库地面应平整、坚实、防潮、防滑、防渗漏、易于清扫。应根据储存物品特性,配备通风、密封、调温、调湿、防静电等设施。 |
发布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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