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同时 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验收评价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道路宜呈环状布置;(2)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3)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长列车的长度。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
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形布置;(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5)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8)施工道路应与性道路相结合。 |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 6.2的规定。 |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发布时间: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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